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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案例(二)
曾某某,霞浦县三沙镇三澳村低保户,女儿上小学,妻子在女儿幼年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女儿平时学费由三沙义工协会资助。曾某某因患有精神一级残疾,需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每月低保金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无力支付医药费用。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父女之间互为赡抚养人,但实际女儿无力照护父亲。为从根本上解决其家庭“一残一小”问题,经三沙镇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将曾某某及其女儿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并向霞浦县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