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如何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含配偶)核对授权书
二、如何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一般从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
三、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公示有何要求?
审核确认机关应将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姓名、所在村(社区)等信息,在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