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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案例(三)
寿宁县芹洋乡蔡某某,肢体一级残疾,妻子失联多年,生育1个孩子,2016年4月,本人与孩子共同纳入低保。后随着年岁增长,身体状况越来越差,芹洋乡政府考虑其孩子未成年,本人基本生活已无法自理,需他人照料,且目前本人低保金不足以承担请人照料或入住机构的后续费用,经“一事一议”,于2021年3月将其纳入特困,在福康公寓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