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弃婴(儿)救治抚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民〔2020〕6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现将《宁德市弃婴(儿)救治抚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弃婴(儿)救治抚养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障弃婴(儿)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儿)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民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现弃婴(儿)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第二条 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保护弃婴(儿)人身安全,问询现场目击证人,制作报案人笔录,做好查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等工作。

  第三条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送捡拾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传染病检查和医疗救治。

  第四条 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东侨分局接警处置、送医救治的弃婴(儿),由市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照料。其他县(市)公安局接警处置、送医救治的弃婴(儿),由捡拾地民政部门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或委托本市辖区内其他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照料。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出具《捡拾弃婴(儿)基本情况说明》(见附件1)。相关材料经儿童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见附件2),办理弃婴(儿)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市实行弃婴(儿)定点救治和转诊制度。蕉城、东侨行政区域内弃婴(儿)由宁德市医院、蕉城区医院定点救治和护理。其他县(市)民政部门分别与相关公安、卫健部门联合指定一所二级及以上具有医保定点资质的公立医院,作为辖区内弃婴(儿)救治定点医院,并报市民政、公安、财政、卫健部门备案。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弃儿,蕉城、东侨行政区域内由宁德市康复医院定点诊断治疗,其他县(市)由所在地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定点诊断治疗。市民政、公安、财政和卫健部门联合确认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弃婴(儿)的定点转诊医院名单。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弃婴(儿)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及时接收公安机关送到的弃婴(儿),做好弃婴(儿)入院登记、体检、传染病筛查、血样采集等工作。对情况稳定的弃婴(儿),根据体检情况出具体检表;对患病弃婴(儿)应当及时医疗救治;对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弃婴(儿),应当按照转诊规定,联系定点转诊医院进行救治。

  对罹患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经医疗救治符合出院条件的弃婴(儿),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弃婴(儿)艾滋病病毒载量转阴、传染病处于恢复期且不具传染性的诊断证明;对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弃婴(儿),应当继续给予医疗救治,做好其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 自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入院之日起7日内,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寻亲公告》(见附件3)。寻亲公告期满,弃婴(儿)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仍未认领的,儿童福利机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与《捡拾弃婴(儿)基本情况说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向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做好抚育工作。弃婴(儿)的姓名由儿童福利机构随机选定,不得带有特殊意义的字眼和记号。

  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儿童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弃婴(儿)救治工作经费支出。弃婴(儿)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或相关单位先行垫付,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定期结算。其中,弃婴(儿)医疗费、住院费和体检费由儿童福利机构与医院根据医疗票据,按季度据实结算;弃婴(儿)服装、饮食、护理及护工等所需生活费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承担。弃婴(儿)体检、救治和生活所需资金由儿童福利机构编制预算,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列入儿童福利支出。市儿童福利院养育的弃婴(儿)体检、救治和生活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查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由儿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承担;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偿还体检救治期间产生费用的经济能力的,相关费用由捡拾地财政部门予以承担。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遗弃婴儿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捡拾弃婴(儿)基本情况说明

  2.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

  3.寻亲公告

  附件1

  捡拾弃婴(儿)基本情况说明

  民政局:   

  (被捡拾人)在     年  月  日在                 地点被       (捡拾人,身份证号:                )捡拾, 未查找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截至      年   月   日,经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经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未被比中。   

  特此说明。

  公安局(分局)          派出所

  年     月     日

  民警(签字)          警号

  附件2

  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

  甲方:    公安分局       派出所

  乙方:    儿童福利院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就编号为   年第 号弃婴(儿)(公民ⅹⅹⅹ于 年 月 日 时,在ⅹⅹ区ⅹⅹ乡(镇、街道)ⅹⅹ社区(村、居)ⅹⅹ号发现、捡拾并报警)临时代养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该弃婴(儿)生父母查找工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配合乙方办理该弃婴(儿)落户事宜;

  二、乙方经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承担该弃婴(儿)临时监护责任,负责该弃婴(儿)的安全、生活、医疗、教育等服务保障;

  三、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寻亲公告

  捡拾人ⅹ 某于  年 月 日 时,在ⅹⅹ区ⅹⅹ乡(镇、街道)ⅹⅹ社区(村、居)ⅹⅹ号,捡拾到一名男(女)婴,该弃婴(儿)(年龄大小、衣着、随身物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征描述,并附弃婴(儿)1寸头像照片),现登报寻亲。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望其家长持有效身份证件与ⅹⅹ县(市、区)民政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此弃婴(儿)。

  ⅹⅹⅹ 民政局

  年  月 日

宁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