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政民〔2021〕1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宁德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民政局     

2021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印发

  宁德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

  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民社工〔2020〕127号)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优化服务供给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改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构建以基层社工站为基础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工作思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在2021年12月底前全市126个乡镇(街道)建成社工站并运行,2022年底前规范社工站运作,每个县(市、区)建成一批示范性社工站,实现以专业化、精细化社会工作服务提升民生服务效能。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底前,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社工站建设和服务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措施办法及时间节点,并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启动运行。2021年4月底前,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乡镇(街道)服务场所及相应的设备设施,通过政府购买,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协议,驻站开展专业服务。市、县两级根据工作推动需要,举办相应培训。

  (三)考核评估。每年12月底前,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社工站建设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并将结果报设区市民政部门。省、市级民政部门将对社工站服务开展和年度工作评估情况进行抽查。

  三、服务内容

  社工站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开展以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一)社会救助服务领域。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二)养老服务领域。协助完善社区居家养老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开展留守、空巢、特困老年人巡访评估、生活照顾安排、家庭关系协调、社区参与等服务。

  (三)儿童关爱保护服务领域。协助开展困境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评估,对儿童家庭及监护人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工作。

  (四)社区治理服务领域。协助基层群众强化民主理念、掌握协商方法、合理表达诉求,推动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调,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

  除以上重点工作外,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

  四、建站要求

  (一)组织架构。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实施。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主任负责指导,具体事务由承接机构社工组织开展。

  (二)场所设置。乡镇(街道)社工站设置“社会工作服务站”标识,挂设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格式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乡镇(街道)、村(社区)可采用共用共享方式,为社工站提供办公场地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品。如社工站挂靠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办),有条件的可独立设置办公场所和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三)人员配备。承接机构应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驻站社工队伍,原则上每个社工站不少于2名社工,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驻站社工原则上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专业不限,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原乡镇(街道)民政协理员和本地户籍人员优先。无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3年内应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

  (四)制度建设。各站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管理标准,制定包括人员、项目、督导、志愿者、服务场所使用以及文书档案等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根据实际设置社工站场所、配备人员。

  五、购买服务

  (一)项目购买方式。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17〕8号),结合当前民政重点工作确定的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召开项目评审会等多种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机构。服务协议应明确项目期限、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副本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备案。为确保社会工作服务延续性,服务协议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机构。社工站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为县(市、区)民政部门。承接购买服务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2.具备规范的财务和纳税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执行团队;3.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六、经费保障

  根据省民政厅文件精神,结合宁德实际,每个乡镇(街道)建成1个社工站,原则上每个社工站资金保障不少于10万元/年(承接机构和驻站社工的服务费用)。社工站购买服务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年度预算总额中的3%以内安排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引导社会慈善资金支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探索建立多方投入机制,足额落实项目资金。

  七、职责分工

  (一)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落实本方案要求,协调社工站建设保障资金,对县(市、区)社工站服务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半年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每半年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本地区项目进展情况。设区市民政部门视情对社工站服务项目进行专业督导。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服务需求和资金保障情况,制定本地区社工站服务项目的年度计划;督促乡镇(街道)、社区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指导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实施;负责对社工站驻站社工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接机构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五险”(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定评估计划、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每半年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指导工作组,指导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服务。

  (三)项目承接机构:承接机构在服务协议签订后的1个月内将驻站社工安排到乡镇(街道),按照服务协议确定的内容开展相关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月度工作报告、半年工作报告和年终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驻站社工招聘方案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驻站社工招聘、储备和更换。每月按时发放驻站社工工资,及时办理驻站社工“五险”。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社工站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的专业平台,将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作为促改革、强基础、提质量的重点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相关业务科(股)室共建共用的工作机制,强化推进力度,按照时间节点狠抓落实。设区市民政部门将把此项工作列入民政重点评估考核内容。

  (二)做好组织实施。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社工站建设工作的支持,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范、培育本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指导,完善软硬件设施,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高质量推进社工站建设。要加强对承接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社工站项目运行情况监管,并及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反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广泛宣传社工站项目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引导,为社工站建设和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项目开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意见建议,及时上报设区市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