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民规〔2022〕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宁德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的服务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精神及要求,结合宁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含乡级公益公墓(骨灰楼堂)和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是为本辖区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置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坚持公益属性,突出社会效益,使群众得实惠。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接收安置新死亡人员和项目迁移的骨灰,不得为健在者预定墓位(格位),其他散埋乱葬的骨灰鼓励迁移至骨灰楼堂安置。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禁止对外开展墓穴的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殡仪馆要做好馆内临时存放骨灰的保管工作,并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做好骨灰核对交接工作。

  第五条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如需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迁址重建的,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报设区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的选址,要广泛征求“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村民小组、村委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取得较为集中意见后确定。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的原则,设置多种安葬(放)形式,鼓励建设生态墓园,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努力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实行墓穴安葬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应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章程》;

  (二)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设置骨灰安置区、办公区、停车区等。骨灰安置区包括墓葬区、格位安放区、生态葬区和祭祀区,总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骨灰安置区建设要和谐、简约。墓葬区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 m2,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m2,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高度不大于0.8m,宽度不大于0.6m,墓与墓之间间距不小于0.3m,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属设施,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格位安放区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鼓励采取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规范设置祭祀区,配置焚烧炉、鞭炮燃放点等,保障祭祀活动肃穆、节俭。合理设置道路指示牌、警示牌、宣传牌、告示牌等,做好绿化管护和日常卫生保洁,营造文明殡葬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骨灰存放架(柜)应采用防火材料,定期进行卫生保洁,消毒及灭虫,保持通风、整洁、明亮、肃穆。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只能安放骨灰,对坟墓拆迁及散坟整治的遗骨,须经火化处理形成骨灰才可进入楼堂安放。骨灰安放格位禁止摆放贵重物品及易腐祭品,禁止携带明火、冥纸等祭祀用品进入骨灰安放室。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内,禁止修建宗族墓,禁止安葬遗体,禁止骨灰装棺入葬,禁止在指定区域以外场地焚烧花圈、香烛、冥纸、纸钱、纸扎等祭扫物品及燃放鞭炮。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内应积极推行移风易俗,倡导献花、鞠躬、行注目礼、网上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按公益性原则,提倡对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居民免费安置骨灰。县乡财力困难的,可根据建设成本适当收费,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收费标准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可结合实际并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收取的费用要实行专户管理和公示制度,护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专项用于公墓建设、绿化、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护墓管理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墓位,必须按标准续缴护墓管理费。

  第十六条 丧事承办人办理骨灰安葬(放)业务,必须先办理相关手续,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管理。免费提供的骨灰楼堂格位不宜选号,按规定的起始格位开始安放,由上至下,从左到右的顺序进行安葬。丧事承办人要求迁移逝者骨灰的,向县级殡葬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凭县级殡葬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迁移意见书及有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迁移骨灰后即放弃墓位(格位)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办理安置程序:本辖区内居民去世后,其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逝者火化证到农村公益性公墓办理安置手续,按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价格缴纳相关费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穴位(格位)安置手续,具体包括:认真核对经办人的姓名、性别、与逝者关系、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逝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生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核对无误后,安排安放墓位(格位),并将信息完整登记,签订安置协议,发放骨灰安置证。家属只拥有使用权,期满后如不续办手续的,公墓(骨灰楼堂)将取消其安置资格。辖区特困对象实行格位安置、生态安葬的免除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墓位(格位)档案登记制度,完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骨灰安葬(放)相关信息的管理,及时准确建立骨灰安葬(放)相关信息或数据档案,妥善保管好纸质档案,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文档资料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要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秩序,对墓位(格位)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环境优美、肃穆和墓位(格位)设施完好、整洁、安全,鼓励将公墓(骨灰楼堂)管护人员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管理单位要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仔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及时将信息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提倡统一印制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放)证,并载明以下内容:持证人姓名、住址(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逝者姓名、墓穴编号、收费金额、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并备份留存。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 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内存容量至少保留30天视频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遇有集中祭扫时节,要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时祭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对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实行三年一检,对管理规范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