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政民规〔2022〕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儿童福利院):

  现将《宁德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问题,不仅关系到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关乎我市社会安定稳定的大局,更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健全完善机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依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落户安置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细化工作标准,强化推进措施,积极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构建顺畅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营造良好氛围,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等积极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加大救助管理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扶弱济困、互帮互助传统美德,传播勤劳致富、自力更生社会正能量,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担当的良好工作氛围。

  宁德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

  落户安置工作方案(试行)

  为推进我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民福〔2017〕282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宁德市市本级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有关问题的纪要》(〔2019〕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人员界定

  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此类人员)是指经民政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相互协作开展身份查询工作后,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滞留在我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不含境外和港澳台受助人员)。

  二、落户机构

  宁德市社会福利中心(宁德市儿童福利院)为市本级此类人员落户机构;各县(市)社会福利机构为各县(市)此类人员落户机构。

  三、安置照料机构

  市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方)为市本级成年此类人员安置照料机构;各县(市)社会福利机构(运营方)为各县(市)此类人员安置照料机构;市儿童福利院为全市未满18周岁此类人员安置照料机构。

  四、落户安置流程

  (一)办理落户。对查找不到户籍信息滞留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此类人员,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相关寻亲甄别、体检筛查及专科医院精神疾病诊断等必要的工作后,可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拟进行落户安置的申请(附件1),并提交户口申报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分别出具《关于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安置的通知》(附件2),《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函》(附件3),救助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二)纳入特困。各县(市、区)民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以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第一次发现地点作为划分依据)已办好户口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手续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三)安置交接。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在此类人员纳入特困供养后,以书面函(附件4)的形式通知安置照料机构做好人员移交接收准备,并同时做好以下材料手续交接:

  1.《关于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的通知》(附件2);

  2.《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附件5);

  3.在各类媒体和全国寻亲网等发布的各类寻亲公告(复印件);

  4.公安机关DNA数据比对的反馈结果(复印件);

  5.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筛查材料(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冠肺炎、艾滋病、肺结核、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伤寒、梅毒、淋病等必要的传染性疾病筛查,以及心电、血常规等常规项目的检查)(原件);

  6.县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精神疾病诊断材料(原件);

  7.落户安置人员的相关个人救助档案(复印件);

  8.落户安置人员个人户口页(复印件)。

  此外,安置对象的所有材料同步报送一份给落户机构存档。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护送的需附《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安置照料机构在收到救助管理机构书面函后5个工作日内应派人对需接收的安置照料对象进行评估并做好接收入住相关准备工作。在相关安置照料机构收到函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救助管理机构派人将此类人员以及相关材料送至安置照料机构场所进行人员交接。在正式交接时,经双方机构经办人员在《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交接表》(附件6)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救助管理机构和接收的安置照料机构各留底存档1份。相关安置照料机构应为接收的安置照料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并每年定期进行必要的体检,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四)安置保障。各县(市、区)民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在此类人员办理安置交接手续时,与相应安置照料机构签订安置照料服务协议,就安置照料过程中发生送医救治、死亡后事办理等情况进行明确。安置照料机构按照安置照料协议约定事项,做好已安置人员的照料工作。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满18周岁此类人员安置照料在市儿童福利院的,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与市儿童福利院签订儿童委托抚养协议。

  五、安置落户退出机制

  对已安置落户的长期滞留人员,经查询确认其有其他户籍身份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注销户口登记并通知安置照料机构停止安置照料,并办理人员交接,救助管理机构接回站内进行站内照料并联系其近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做好人员接送返乡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关于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的请示

  2.关于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的通知

  3.关于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函

  4.关于办理已落户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交接手续的函

  5.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

  6.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安置落户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