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宁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宁政民规〔2023〕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宁政民〔2021〕108号)。我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省民政厅发布的裁量权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