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9年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我市市本级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有关问题,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2019〕79号)。在后续落户安置工作办理过程中,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过程衔接不够到位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需要对我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机制进行细化明确。
二、制定依据
(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
(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民福〔2017〕282号);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宁德市市本级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有关问题的纪要》(〔2019〕79号)。
三、主要内容
(一)人员界定。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此类人员)是指经民政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相互协作开展身份查询工作后,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滞留在我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不含境外和港澳台受助人员)。
(二)落户机构。宁德市社会福利中心(宁德市儿童福利院)为市本级此类人员落户机构;各县(市)社会福利机构为各县(市)此类人员落户机构。
(三)安置照料机构。市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方)为市本级成年此类人员安置照料机构;各县(市)社会福利机构(运营方)为各县(市)此类人员安置照料机构;市儿童福利院为全市未满18周岁此类人员安置照料机构。
(四)落户安置流程。对办理落户、纳入特困、安置交接、安置保障等四个流程进行明确。办理落户环节,由救助管理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落户安置申请,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救助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纳入特困环节,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将辖区内已办好户口的此类人员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安置交接环节,救助管理机构在此类人员的户口落户手续完成后,与安置照料机构办理人员移交手续;安置保障环节,各县(市、区)民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在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办理安置交接手续时,与相应安置照料机构签订安置照料服务协议。
(五)安置落户退出机制。针对已安置落户人员经查询确认原身份和户籍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户口登记,做好人员接送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