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政局印发了《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宁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31日,宁德市民政局印发《宁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该通知作为规范我市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目前已施行一年多。福建省民政厅于2022年12月21日新出台并施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15号),经过清理评估,《宁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部分条款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完善民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标准的规范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有必要废止《宁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因此我局直接适用《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进行自由裁量。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15号)。
3.《宁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经2023年7月14日局务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废止《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宁政民〔2021〕108号)。我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省民政厅发布的裁量权基准。